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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抢注“大碗宽面”商标,真“skr”商业鬼才!

2021-04-29 11:17:55 分享 浏览次数:264次

在“大碗宽面”成为网络热词后,吴亦凡和其再次火出圈。这次引起全民热议,是因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吴亦凡工作室关联的公司注册了“吴记大碗宽”、“不凡大碗宽”商标,堪称神级操作。


抢注“大碗宽面”商标


根据商标网查询,吴亦凡工作室于2021年4月1日提出“吴记大碗宽”商标注册申请,包括“不凡大碗宽”,类别涉及第5类、第35类、第43类等,目前这些商标还在等待受理中。

 

事实上,吴亦凡的公司早在2019年就保护性抢先一步申请注册“大碗宽面”、“吴氏大碗宽面”以及各种大碗、面条等卡通图形商标,申请量多达100件,大部分商标已经获准注册。

同时,吴亦凡工作室还对这些卡通的logo形象进行了版权保护,于《大碗宽面》歌曲发行的前一日申请办理了版权登记。



网络热词与商标保护


互联网时代,越大流量越高价值,网络热词凭借内涵丰富、简短易记等特点成为流量新宠,那是否均能注册为商标呢?这取决于预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显著性和在先性。

 

第一,网络热词注册商标应具有合法性。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网络热词注册商标应具有显著性。

 

即根据公众朴素观念可判断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有关。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重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或词汇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网络热词注册商标应具有在先性。

 

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也不排除“使用在先”原则的适用。

 

吴亦凡的商标保护意识,使他避免了被别人恶意抢注的麻烦。后续网络热词的流量将会为他带来更大价值,真“skr”商业鬼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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